確定裝運條款應當注意的問題
1.從貨源和船源的實際情況出發,不要在貨源無把握時便盲目成交,以致出現“有船無貨”;也不要在船源無把握時盲目成交,以致出現“有貨無船”。
2.對裝運或交貨期限的規定要明確,盡量避免使用“立即”、“即期”、“盡速”裝運這類提法,因為國外對此解釋不一,容易引起糾紛。
3.裝運期或交貨期不宜定的太死。影響裝運和交貨的因素很多,不留有余地會招致嚴重后果。
4.裝運期或交貨期的長短應適度。應從不同商品和租船定艙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時間。時間過短,會給船貨安排帶來困難。時間過長,既會占壓買方資金和增加利息開支,也會影響賣方的銷售價格,雙方都無好處。
5.注意信用證開出日期是否合理。一般說來,信用證至少應在裝運期或交貨期開始前15天抵達賣方手中,以便賣方有必要的時間安排船貸。